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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(修订)

为加强体育场馆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,更好地服务教学、训练、师生员工体育锻炼和学校集体活动来开展,服务扬州市民全民健身运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《全民健身计划》和《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》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场馆管理

1.本办法所指场馆均为室内场馆,包括:瘦西湖校区、文汇路校区和荷花池校区体育馆(扬子津文体馆为专业教学、训练场馆,不包含在内);体育场馆是体育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比赛、体育教师备课和师生课外活动的专用场地。

2.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比赛和体育教师备课使用时段,无关人员不得进入。入馆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与指挥,擅自进入者,发生安全事故,责任自负。进入体育馆,须穿干净的运动鞋或平底软球鞋,严禁穿硬底鞋和钉鞋进入。

3.体育馆属于公共场所。进入馆内,严禁大声喧哗、打闹等不文明现象发生;自觉维持馆内卫生,馆内严禁吸烟、吐痰、吐口香糖、乱扔瓜皮果壳、乱丢空水瓶、废纸杂物等不文明行为。

4.严禁携带具有可燃性、腐蚀性、污染性物品;严禁宠物进入体育馆;馆内严禁任何火种;严禁雨天把雨具带入馆内;严禁在墙面、地面、器材设备上刻画、涂写。

5.体育馆使用结束后,离馆前须及时告知场馆工作人员关灯、切断电源、闭馆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雨等工作。

6.运动锻炼人员原则上不带贵重物品入馆,须自行妥善保管好随带物品,若有遗失,责任自负,与体育场馆无涉。

7.未经场馆管理中心同意,严禁在场馆内(包含场馆整体建筑)拍摄发布到公共平台的影视作品。否则,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8.严禁乱挂标语和条幅,大型公共活动须挂宣传横幅的,标语内容按学校规定经宣传部审核方可悬挂。活动结束后,要及时清理标语或横幅。

二、组织保障

9.体育场馆的管理由场馆所在校区公体教研室主任负责,包括场馆使用和人员管理。

10.场馆所在校区公体教研室主任负责场馆使用活动的值班安排,非上班时间的值班劳务由教研室主任统筹发放。

11.场馆所在校区公体教研室主任负责场安排场馆工人做好安全管理、卫生管理、器材收发和开放服务。

12.场馆所在校区公体教研室主任负责场馆工人的日常管理、值班考勤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挂钩。

三、场馆开放

13.校内师生常规开放时间进入场馆,一律免费使用,专属性质体育运动设备个人自备。进馆人员必须服从管理,自觉遵守场馆管理制度,若违反规定,不听劝阻者,上报学校保卫处,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。

14.场馆开放时间限于非节假日:周一至周五非上课时段面向师生免费开放;常规开放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下午16:00-18:00(室外场地非上课时间均免费开放)。

15.非上课时段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,实行有偿使用。由场馆中心负责签订协议,按学院制订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。面向社会开放期间优先服从学校公共活动安排,场馆中心负责协调。

16.任何人员不得在体育馆关闭时擅自破坏设施进入,进入体育馆必须自觉爱护场馆设施。未经许可,不得随意搬移、拆卸馆内设施,不得对设施进行任何违章操作,不得在馆内存放私人物品,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,导致设施设备非正常损坏按价赔偿,对故意损坏公物者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申请使用

17.非开放时间体育场馆须经申请方可使用,申请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,个人不得单独申请使用。

18.场馆使用单位所举办的非营利性、师生为主体的公共活动一律免费申请使用,营利性活动实行有偿使用。涉及校内外人员共同参与且人数较多、进馆时间分散的公共活动,承办单位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,费用自行承担。

19.申请使用单位一律填写《校内单位使用体育场馆申请表》(见附件),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、盖章,体育学院场馆中心主任签字(盖章),通知场馆所在教研室;大型活动须经体育学院批准。严禁私自租赁、承包场馆,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
20.非上课时间申请使用单位须付给场馆值班、服务人员加班劳务费,半天以内100元/人,全天200元/人,劳务费用一律打卡支付。严禁私自收费,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。

五、其他

21.场馆中心统筹各体育场馆管理工作,负责对体育场馆使用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参与场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。

22.本办法由扬州大学体育学院(体育工作部)负责解释。

23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扬州大学体育学院(体育工作部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3年9月25日

表格详见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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